電廠消防、交通與工余安全問答**節、電廠消防安全1. 電話報告火警時應注意:要講清楚起火單位、詳細地址、著火情況、什么物品著火、有無爆炸危險、是否有人被困及報警用的電話號碼和報警人的姓名等。 2. 電氣火災特點:(1) 電氣設備著火后可能仍帶電,一定范圍內存在觸電危險;(2) 充油電氣設備(如變壓器)受熱可能噴油甚至爆炸,造成火災蔓延且危及救火人員安全。 3. 電氣火災常用滅火器:1211滅火器、干粉滅火器、二氧化碳滅火器。 4. 建筑物起火后,滅火**時機為起火5~7分鐘內。 5. 發生火災基本應變措施:發出火災警報、組織人群疏散、在安全情況下設法撲救。 6. 防止濃煙和熱浪傷害措施:(1) 用濕毛巾捂住鼻子,俯身行走防煙氣熏嗆中毒;(2) 熱浪弱時快跑,煙氣濃處匍匐前進(煙往高處走);(3) 無法從房門逃生時,匍匐至窗口,略開上下窗讓新鮮空氣進入、濃煙排出,爭取逃生時間。 7. 人身著火不能奔跑:奔跑會形成小風助燃,火越燒越旺,還可能將火種帶到其他地方引發新著火點。 8. 吸煙易引起火災:煙頭表面溫度200~300℃,中心溫度700~800℃,多數可燃物質燃點低于煙頭表面溫度,扔于可燃物上易引發火災。 9. 制定防火措施依據:(1) 防止人身傷亡;(2) 保證財產安全;(3) 確保生產順利進行;(4) 預防火災苗頭。 10. 燃燒定義:物質與氧化劑之間的放熱反應,通常同時釋放火焰或可見光。 11. 燃燒條件:需同時具備可燃物、助燃物、點火源,且每個條件有一定量并相互作用。 12. 燃燒類型:(1) 閃燃:可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達一定濃度,遇點火源一閃即滅;(2) 著火:可燃物質與點火源接觸燃燒,點火源移開后仍能繼續;(3) 自燃:可燃物無外部點火源,因受熱或自身發熱蓄熱自然燃燒。 13. 火災定義: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的災害。 14. 火災分類(按物質燃燒特性):A類(固體物質火災,如木材、棉、紙張等,有灼熱余燼);B類(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火災,如汽油、瀝青等);C類(氣體火災,如煤氣、氫氣等);D類(金屬火災,如鉀、鎂等)。 15. 滅火基本方法:窒息滅火法、冷卻滅火法、隔離滅火法、化學抑制滅火法(原文重復兩次,內容一致)。 16. 變壓器火災主要原因:(1) 制造質量差、檢修失誤或過負荷致線圈絕緣損壞短路;(2) 接頭不良、接觸電阻大致局部高溫起火;(3) 鐵芯絕緣損壞、渦流增大升溫引燃可燃物;(4) 短路/過負荷時開關未跳閘致過熱;(5) 油質劣化、漏油缺油致散熱下降過熱起火;(6) 雷擊產生電弧/火花引燃可燃物;(7) 小動物跨接低壓套管致短路著火。 17. 預防變壓器火災措施:(1) 不過載或短路;(2) 定期油質化驗,及時換不合格油;(3) 防鐵芯絕緣老化;(4) 防絕緣損壞;(5) 保證導線接觸良好;(6) 防雷擊;(7) 安裝可靠短路保護;(8) 保持良好接地;(9) 保持通風冷卻(原文重復兩次,內容一致)。 18. 電纜火災原因:(1) 制作/材料缺陷致正常負荷下局部過熱燃燒;(2) 安裝工藝不良(如電纜頭制作差、接頭接觸不好)致局部發熱著火;(3) 老化絕緣下降,過負荷/短路電流長時間作用易著火;(4) 外部因素(如含油設備漏油波及、意外失火等)。 19. 電纜防火措施:(1) 用耐火/阻燃電纜;(2) 涂防火涂料;(3) 加防火包帶;(4) 用防火堵料堵孔洞;(5) 阻火隔墻隔斷電纜廊道;(6) 耐火隔板封堵貫穿孔洞;(7) 置于封閉式難燃輕型槽盒內;(8) 埋砂敷設;(9) 合理布局(一、二次電纜分溝敷設,遠離高溫物體)。 20. 電氣設備火災原因:短路、過負荷、接觸電阻熱、電火花電弧、發熱、過電壓、渦流熱。 第二節、交通安全1. 電廠生產區域交通安全管理內容:廠內機動車(裝載車、叉車等)安全管理,廠內駕駛員及安全行車管理,職工廠區道路交通安全教育,生產區道路安全標示,停車/行車區域劃分,外來車輛入廠管理等。 2. 機動車生產區域車速限制:《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》規定,無限速標志的主干道≤30km/h,其他道路≤20km/h;超規定速度需經主管部門批準。 3. 廠區車輛停放禁止地點:(1) 距通勤車站、加油站、消防車庫門口、消防栓20m內;(2) 距交叉路口、平交道口、轉彎處、隧道、橋梁、危險地段、廠房/倉庫/職工醫院大門口15m內;(3) 坡度>5%的路段;(4) 道路一側有障礙物,對側與障礙物等長地段兩端各20m內。 4. 車輛駕駛/運輸習慣性違章:(1) 無證人員駕車;(2) 酒后/疲勞駕車;(3) 超速/強行超車;(4) 行車中談話/精神不集中;(5) 開帶病車;(6) 客貨混裝、超載、搭人,貨車載物不穩/綁扎不牢。 5. 廠內車輛安全管理內容:(1) 加強管理保證安全運行;(2)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執行;(3) 逐臺建立安全技術檔案(含出廠技術文件、使用/維護/修理記錄、安全檢驗報告、事故記錄)。 6. 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:(1)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監督檢查;(2) 在用/新增/改裝車輛需到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建檔,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;(3) 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;(4) 過戶/改裝/報廢需及時登記;(5) 駕駛員屬特種作業人員,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發證。 7. 廠內車輛安全技術檢驗:(1) 企業年/季/月度及日常檢查;(2) 勞動行政部門年度檢驗,不合格限期整改復檢;(3) 修復/改裝后需申請檢驗合格方可用;(4) 對結果有異議可向上級申請復議;(5) 檢驗人員需省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。 8. 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禁火區:距裝卸地點50m以內為禁火區域。 9. 上下班交通安全注意事項: 第三節、工余安全1. 居民區夜間允許最高噪聲:40分貝。 2. 噪聲強度達90分貝可提高噪聲性耳聾發生率。 3. 防止噪聲危害措施:消除聲源、切斷傳播途徑、保護接收者。 4. 噪聲對心血管系統影響:引起交感神經緊張、血管痙攣。 5. 雷雨天氣防雷擊措施:(1) 不停留高樓平臺,不進孤立棚屋/崗亭;(2) 遠離外露金屬管道、電力設備;(3) 不站高聳物體(旗桿、大樹等)下,必要時保持安全距離并下蹲雙腿靠攏;(4) 有雷擊預兆(螞蟻爬感、頭發豎)時趴地上,取下金屬飾品,拋導電物(不奔跑);(5) 來不及離高大物體時,坐干燥絕緣物上,雙腳合攏;(6) 空曠無處躲時找低凹地(土坑)或下蹲(雙腳并攏、抱膝低頭);(7) 近雷暴(閃電后幾秒聞雷聲)時停止行走,下蹲不拉扯他人,用塑料雨具;(8) 不打傘、不高舉登山杖,不進行戶外球類運動,不呆水面/水邊,不在河邊洗衣/釣魚;(9) 不開摩托、快騎自行車或雨中狂奔(跨步大易觸電);(10) 遠離高壓輸電線(防斷線跨步電壓觸電)。 6. 常用防噪聲用品:防噪聲耳塞、耳罩、防噪聲服。 7. 飲酒影響判斷和協調性劑量:通常飲酒20~40ml時會減弱。 8. 夏季易患疾病及預防: 滅火器年檢/消防檢測/消電檢/消防維保/消防評估文章 |